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开展本会章程中规定的活动和其他必要支出,同时为会员提供合理的服务。会费开支贯彻从严节约的原则,遵循先批准后支用的规定。
第五条 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为:
(一)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二)单位会员:以担任本会职务最高的计算,不重复缴纳。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予以鼓励。
1、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人民币/年;
2、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人民币/年;
3、理事单位2000元人民币/年;
4、会员单位1000元人民币/年。
(三)社会组织会员:贯彻自愿原则,可按照自身情况另行捐赠。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由本会按标准直接收取和管理,统一交本会秘书处。本会出具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会费收据或发票,作为单位财务报销凭证。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三)本会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接受会员大会、税务机关的审查;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
(二)每年6月30日为缴费期限;
(三)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四)会员单位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一个月内,应及时补交。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11月3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