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行业发展,根据《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会员单位申请资质等级评定。
第三条 资质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甲级最高,乙级其次,丙级最低。
第五条 市协会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市协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工作流程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包括:书面申请、资料上报、资料审核、现场评审、综合评定、网站公示、证书发放。
申请与上报资料
第七条 书面申请
在无锡从事有害生物防制服务1年及以上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申请表》,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从丙级开始申请,获得丙级满2年可以申报乙级,获得乙级满2年可以申报甲级,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评定。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资料上报
按照市协会制定的《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中的要求逐项整理资料并上报,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评审
第九条 资料审核
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资料审核合格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
第十条 现场评审
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要求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药械设备、工作人员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
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公示、发证和复审
第十二条 公示
市协会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审定通过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发证
市协会向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颁发《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
第十四条 复审
《资质等级证》有效期2年。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等级证》到期前3个月向市协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2. 同上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
市协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及时组织评审专家完成复审,审定后为其换发相应级别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变更
若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及时填写《无锡市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表》并上报市协会,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其他相关资料。
变更手续完成后,将原《资质等级证》收回,市协会为其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并在网站公布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注销
对私自转让或逾期使用《资质等级证》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将注销其《资质等级证》,并通过市协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等级评定。
对伪造《资质等级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网站公示,且1年内不得再次入会。
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市协会的资质等级评审不收取评审费用。
经营情况总结上报
第十八条 获得《资质等级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市协会。
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资质等级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条 市协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处于评审过程中或已取得《资质等级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和相关资料的查验以及防制效果评估,相关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和个人应配合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对查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降级或取消其《资质等级证》。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协会保留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